因此,只有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才可能成立本罪。本案被告人以写借条和承诺替被害人讨债为对价,强迫被害人借款的行为,不在该罪罪状的文义所涉范围之内,所以刘小民的行为不是强迫交易罪所指的‘交易’。”说完,方轶停顿了下,看向刘小花。
刘小花默默的点着头,似乎理解了方轶的话。无偿讨债好像与商业经营活动不太沾边。
“第三,本案中,刘小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看,被告人刘小民曾在被害人手下打工,双方仅仅相识而已,在此情况下,被害人不可能出借一百五十万元这么一大笔巨款给被告人。
被告人正是清楚这一点,才将被害人骗出,使用暴力向其‘借款’。同时,被告人所说的房产抵押根本就不存在,他并没有还款能力。
根据判决书所述,刘小民在作案前已有九十余万元的负债,而且他名下没有房产。
换句话说,被告人刘小民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意愿,他的行为属于以‘借钱’为幌,而行抢劫之实,故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虽然没有实际从被害人处劫到钱,但其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因抢劫罪的客体属于双重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仍属于抢劫罪既遂。
Loading...
未加载完,尝试【刷新】or【退出阅读模式】or【关闭广告屏蔽】。
尝试更换【Firefox浏览器】or【Edge浏览器】打开多多收藏!
移动流量偶尔打不开,可以切换电信、联通、Wifi。
收藏网址:www.everfyq.com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