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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董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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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故事纯属虚构。假的、假的、假的。

如果有一天,继承法修改,那一定跟周凛和越汶嫱无关。

倘若它永远不改,那也跟周凛、越汶嫱无关。

这只是一个故事,请不要追究那些作者刻意美化的法律问题,谢谢。

故事里,那则彰化地方法院考量年幼子女承担父母庞大债务是立法疏漏,判决准予二十岁成年后抛弃继承,这案子是真的。

法官是张德宽先生,于2007年判决。

目前的继承法是: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三个月期间。

1。为限定之继承者,应于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

2。前项三个月期限,“法院”因继承入之声请,认为必要时,得延展之。

3。此三个月之起算点,为“继承开始时”。至于继承人是否知悉继承开始,则在所不问。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七项:二个月期间。

1。因他人之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主人,其限定继承时,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主。

2。其起算点,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日”,与之一般情形有所不同。

可不管哪一项,都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已继承债务、同时年过二十的人,还是得继续背债继续还。

这也就是故事里,越汶嫱十八岁继承债务,却一直抗议到三十一岁才获得解脱的原因。

可妮子要慎重声明,这个解脱定我编的,全属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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