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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不是凶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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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或许还有一位同血型的男性参与,而警察却根本未将此事置于考虑之内。案件调查绝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仅以被告为AB血型而认定其涉嫌是错误的。

被告的情形则约略如下:

于4点35分之前,有和被告素不相识的四个人曾经目击过被告在小路上朝和被害者的家相反方向行走。4点50分左右时,另外的人看到被告在同一条小路上离前述地点更远的一英里处继续朝同一方向行走。这个人甚至于在被告的搭讪之下,停步下来就地闲聊约15分钟,而5点25分时有人于离此约半里的路上看到正在向自宅方向行走的被告。巴特勒夫人家到水潭的距离约有一又四分之一英里。

依据推定,被害者行走这段距离的时间约为20分钟,因此,步行至水潭的时间应为4点35分左右。而被告第一次被四个人目击到的时间为4点半至4点35分之间,由该地点至水潭的距离有二又二分之一英里,因此,被告于4点半时绝不可能在水潭附近。倘若假定被告为真凶,被告必须于被害者离开巴特勒夫人家后与之同行,本身前后行走三又四分之一英里路程(其中之一部分为与被害者并肩行走),于20分至25分钟内完成追踪、交-媾、杀人等等事宜,事后还将被害者的帽子、鞋子、提袋等物置放在河堤上。被告于被害者之尸体被发现后的两三个小时内就遭到逮捕,却强调自身不在场证明,此一抗辩在验尸、陪审以及接受侦讯的阶段以及公审时始终如此。原告对这一点未举出任何反驳,也对证人们为此项抗辩所做的证词的可信性未有任何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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