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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解剖报告书内容而论,被害者手脚上虽有数处擦伤,而其大腿内侧及外阴等部位却未见被强奸时常见到之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等现象。因此,将其断定为被强奸,其根据也甚为薄弱。实际上的情形,可使人推测为两相情愿的交媾。前面调查材料内容将被害者手脚上擦伤推定为抵抗时所受之伤,殊不知现场为自然的山林中,野草没径而一片杂乱。被害者在和情人巫山云雨之际,不慎为灌木、枝桠、草棘或芭草割伤、刺伤也有可能,或在掉落河中时,因触及岩石而受到擦伤,也有此可能。
基于如上理由,前面调查材料所提到的物证已被推翻。
被告所以被推定为凶手的另一根据为其由“春秋山庄”至红叶谷车站前商店所花费的往返时间。行走此一距离的正常速度,依据判断为50分钟至60分钟。事实上,被告在前往商店的途中和同村熟人以及在其它旅馆工作的女服务员相遇过。依据这两个人的证言,被告此时的步行速度尚属正常,而被告供述为:当时由于旅馆的自行车不巧被他人所占用,想到需来回走一趟四公里路程很疲劳。除此以外,被告当日的工作特别繁忙,因而身体相当疲劳。换句话说,被告当时的心理以及身体状态均在疲劳的情形之下。因此,徒步速度较正常状态缓慢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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